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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甘财税法〔2016〕57号

各市(州)财政、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兰州新区财政、农林水务局,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甘肃矿区农林局,中牧山丹马场,省林业厅直属单位:

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只增不减、质量只增不降,切实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的要求,现就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五、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政策工作落实。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综〔2005〕19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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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厅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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